一、申报条件
(一)支付保费时注册登记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在受理公告发布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2021年10月8日(含)后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且实际收到支持资金。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范围及标准
获得深圳市2021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企业。
(一)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的企业,按市支持金额的80%给予支持,市区合计不超过实际保费,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市区合计不超过实际保费,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注:年度指的是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详细申请材料可直接在线与客服联系,或电话咨询官方热线:400-090-3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