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
一、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南山区依法经营,且为南山区统计在库的企业;
2.“企业研发高成长支持”申报主体为2022年度及2023年度已纳入南山区研发统计核算范畴,且目前统计核算在库的企业; “企业研发新入库支持”申报主体为2023年度新入库企业。
资助标准:
(一)企业研发高成长支持
对2022年度、2023年度均在南山区研发统计核算范畴,2023年度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目前统计核算在库的企业,按下表分档予以资助。
(二)企业研发新入库支持
对2023年度新入库,且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按下表予以资助。
深圳市大鹏新区
一、旅游住宿业项目-升规纳统奖励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需为新区已纳统企业。
(三)申报主体为酒店从业的,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报主体为民宿从业的,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办事处办理登记程序。
(四)申报项目实施时间为本措施发布后。
(五)从事行业类别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资助标准:
1、对新纳统的限额以上旅游住宿企业,首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
2、纳统次年实现营业额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
3、第三年营业额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旅游住宿业项目-品牌酒店投资项目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申报项目实施时间为本措施发布后。
(四)从事行业类别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五)申报项目已完成。项目开展、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3日以后。
资助标准:
1、在新区新建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酒店,按固定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对新区酒店或闲置物业进行整体改造升级并引入国际、国内知名高端酒店品牌的,正常运营后且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酒店业主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三、旅游住宿业项目-改造升级申报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需为新区已纳统企业。
(三)申报主体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申报项目实施时间为本措施发布后。
(五)从事行业类别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项目开展、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资助标准:
1、新区酒店装修、改造升级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新区民宿装修、改造升级投入达3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含)-500万元之间,给予一次性20万元扶持;
3、500万(含)-800万元之间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
4、8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扶持。
四、旅游住宿业项目-民宿连锁化申报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需为新区已纳统企业。
(三)申报主体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申报项目实施时间为本措施发布后。
(五)从事行业类别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项目开展、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资助标准:
“推动民宿业规范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新区品牌民宿企业以连锁化经营方式对现有存量民宿主体进行升级改造和品质提升的,每升级改造1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五、旅游住宿业项目-争先创优申报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需为新区已纳统企业。
(三)申报主体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申报项目实施时间为本措施发布后。
(五)从事行业类别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项目开展、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资助标准:
1、对新区获得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2、对新区获得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六、旅游住宿业项目-高品质民宿集群公共管理运营申报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需为新区已纳统企业。
(三)申报主体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申报项目实施时间为本措施发布后。
(五)从事行业类别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项目开展、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资助标准:
“打造高品质特色民宿集群”:打造较场尾、官湖、海贝湾等高品质特色民宿集群。
对在高品质特色民宿集群内新开业且符合民宿集群规划的主题酒吧、特色餐厅、精品咖啡、非遗文创、书吧等重点关联业态,进行装修、改造升级且实际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装修、改造升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旅游住宿业项目-旅游住宿业宣传扶持申报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需为新区已纳统企业。
(三)申报主体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申报项目实施时间为本措施发布后。
(五)从事行业类别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项目开展、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资助标准:
1、参加国家级、省级以上以及境外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的旅游住宿企业,按照参展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新区住宿企业举办的具有吸引游客、促进住宿消费作用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在室内外、纸媒、线上新媒体平台投放广告,宣传新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的旅游住宿企业,按照广告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2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