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项目
PART01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龙岗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生歇业、非正常停产、资产清算、控股权出售等情况);
(三)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龙岗,项目实施地与申报情况一致;
(四)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主体为同一主体;
(五)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完成项目备案;
(六)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龙岗区统计系统完成技术改造投资纳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中的项目类别需为1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七)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八)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以上限制性条件为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进行具体金额审查。
PART02
资助标准
1.工业企业:
①企业的技术改造年度投资额在500万元(含)至1亿元(含)的,按年度给予投资额1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②企业年度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除按上述第1条内容给予资助外,再按投资额超出1亿部分的5%给予资助。1、2条内容资助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
③单个企业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总投资额的50%,单个企业年度受资助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
2.时尚产业企业:
黄金珠宝、家具、眼镜、服装、钟表、内衣、皮革、化妆品以及工艺美术等时尚产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年度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按上一年度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每年不超过500万。
PART03
具体审计标准
资助的费用范围项目建设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购置与改造费用,以及与资助项目有关的配套软件、设备检测维护、数字化集成、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的研发外包服务、评估认证等其他相关费用两大部分构成。
1.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与工器具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且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和改造费用,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等生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安装申报项目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维系设备运行的动力、传动设施的安装工程,附属于设备的管线敷设、工作台、梯子、护栏等装配工程;
(3)建筑工程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满足生产设备运行需要而实施的有关生产环境的工程建设费用。主要包括与生产设备加工制造场所相对应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建设费用,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消防、环保、卫生、通风、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 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建设费用。
2.其他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配套软件费用:申报单位为保障设备运行配套购置的,且不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操控、管理软件系统费用;
(2)检测维护费用: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设备运行维护、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
(3)智能化集成费用:申报单位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计、咨询、安装、集成、5G网络环境建设及5G网络资源使用费等费用;
(4)研发外包服务费用: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生产技术和工艺的研发服务费用;
(5)评估认证费用:申报单位为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实际发生的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评估认证费用。
PART04
不能纳入资助范围的设备类别
(1)办公软件:OA、ERP、营销系统等;
(2)办公设备:用于日常办公的空调、电脑、办公桌椅、硬盘、U盘、打印机、复印机、保险柜等辅助设备;
(3)公共设施类:电梯等;
(4)厂房非生产环节的装修、租金、水电等;
(5)运输工具类:汽车(不含生产车间内使用的叉车等搬运设备);
(6)租用和借用的设备。
PART05
审计重要要点
1.审计范围确认:审计时应先确认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被审计资料信息是否与项目申请书中填写的项目建设费用清单一致,再按照项目申请书中填报的项目建设费用清单,进行盘点核实,申报清单以外的资产不计入审计范畴,如清单中已填报的项目支出,申报单位将金额、发票号、设备型号等填报错误的,应根据实际核实情况予以修正并备注(审计报告中应为实际予以确认的内容而非申报的错误内容)。
2.固定资产投资门槛条件: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规定,是指经审计后项目的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和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审计金额必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不符合的不予资助。
3.旧设备(二手设备)界定:旧设备(二手设备)指从外单位购入的,已经使用过的各种设备。一般指从国内其他单位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不包括从国外购进的旧设备。母公司、子公司、同一母公司下的兄弟公司等关联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旧设备(二手设备)不予确认;
4.设备放置地点、投入使用状态:现场审计时设备应在申报单位厂区生产车间现场,并正常投入使用。如设备处于未安装的,不予以确认。如设备放置在临近厂区(龙岗区内),需提供厂房租赁合同及水电费缴费清单,确认厂房属于该申报公司使用。
5.已享受国家、省或市级技改优惠政策,可叠加申报区级技改政策,不属重复申报。